(2015)京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丁彩娟、陈炳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丁彩娟,陈炳新,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3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住所地镇江市健力宝路。负责人王萍,该行行长。被告丁彩娟。被告陈炳新。被告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8号镇江食品商城13幢第1-5层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被告丁彩娟、陈炳新、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彩娟、陈炳新、镇江优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