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妍珊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原审被告:苏妍珊。上诉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妍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原审被告苏妍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苏妍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