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涛与都俞成、王丽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都俞成,王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349-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都俞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丽君,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都俞成、王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疃支行与被执行人都俞成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都俞成所有的房屋,并对拍卖款向本院执行、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李佰青、王志明、张羽及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涛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49823元。2015年4月2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丽君的银行存款28888.28元。二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款187568.72元及迟延履行金,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657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宪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