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徐某,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董某,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灵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