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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邱某甲,女,住仙游县。被告邱某乙,男,住仙游县。原告邱某甲诉被告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德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8月24日生育女儿邱某丙,于2005年2月6日生育儿子邱某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尤其是被告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经常殴打原告致伤,原告为此曾向龙华派出所报案过。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耐,但被告却毫无悔改,仍然我行我素,致夫妻多年以来分多聚少,双方于2015年3月7日正式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1、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邱某丙判归原告抚养,婚生儿子邱某丁判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被告邱某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8日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于2001年8月24日生育女儿邱某丙,于2005年2月6日生育儿子邱某丁。2015年4月22日,原告以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于2015年3月7日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等为由,而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告主张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于2015年3月7日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实,故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有十多年时间,且双方已生育了子女,故原告对婚姻家庭理应持理智、慎重的态度,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增强沟通,并以家庭子女为重,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被告邱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邱某甲与被告邱某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德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