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森特泰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森特泰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汤立飞,方平芬,汤立昌,胡黎亚,汤臣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9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2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宁波森特泰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8幢(5-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01699-8。。被执行人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陈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1616089-4。。被执行人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79964792-0。。被执行人汤立飞,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方平芬,女,1974年3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汤立昌,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胡黎亚,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汤臣像,男,1948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森特泰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汤立飞、方平芬、汤立昌、胡黎亚、汤臣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森特泰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永盛化工有限公司、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汤立飞、方平芬、汤立昌、胡黎亚、汤臣像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9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