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郑某甲、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刑初字第003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2015年2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2015年2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单独或者结伙在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李市镇、白沙镇等地五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8月7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在江津区罗坝街农贸市场坝子内盗走被害人甘某某牌号为渝CYD5**的轻骑铃木QS125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80元。2、2013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郑某甲在江津区李市镇李西公路天堂岗附近的公路边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牌号为渝C6P9**的华田牌HT125T-20C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3、2014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在江津区白沙镇中心卫生院附近罗坝方向公路边垃圾站处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牌号为云GCZ5**的豪爵牌HJ125K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44元。4、2014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在江津区先锋镇上场街一巷道内将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玉骑铃YQL500DQT电动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85元。5、2014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在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锦江印象小区门口对面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牌号为渝CCX8**的的红色五羊-本田WH125-B摩托车一辆。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60元。2015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郑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八字桥街70号门市内被民警抓获,同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罗坝街上被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梁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被盗摩托车已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户籍资料、行驶证复印件、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郑某乙、郑某丙、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甘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仠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仠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80元。上列罚金和退赔款限被告人郑某甲、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