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青因信息公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青,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上诉人郑青因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行诉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郑青申请公开的信息有两项:第一项是要求公开1998年至2014年9月工资明细及其他补助;第二项是要求公开2012年7月及2012年11月两次补发工资的补发标准和政策依据。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郑青的申请后对其进行了答复,郑青认为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答复不符合其在申请中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行诉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吉利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红审 判 员 任海霞代审判员 李扬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蔚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