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新与李穗金、余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李穗金,余少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85号原告:许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李穗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余少萍,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诉被告李穗金、余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新经本院依法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潘路米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启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