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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新与李穗金、余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李穗金,余少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85号原告:许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李穗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余少萍,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诉被告李穗金、余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新经本院依法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潘路米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启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