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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艾淑霞与崔桂顺、刘金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淑霞,崔桂顺,刘金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艾淑霞,农民。被告:崔桂顺,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金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淑霞与被告崔桂顺、刘金山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淑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艾淑霞负担。审判员  郭子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