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殷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555号原告:王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福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