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厚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厚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米兰苑2栋。法定代表人:陆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谨,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厚毅,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小区四期16-2-902室业主。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厚毅银行存款人民币7,0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本金6746.04元,诉讼费25元,计6771.04元,按万分之1.75计算214天的迟延履行金253.58元,总计7024.62元,执行费50元,共计7074.62元。)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