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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魏利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魏立民,魏利军,赵志强,钱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王玉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被告魏利军,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身份证×××原告魏立民,现住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广字村双岔沟**号.身份证×××被告赵志强,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麻家营村桦树皮井**号。被告钱洪涛,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公司,所在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政街26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魏利军、魏立民与被告赵志强、钱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玉兰、魏利军、魏立民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军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