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林天柱与覃家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天柱,覃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林天柱。被执行人覃家成。申请执行人林天柱与被执行人覃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天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覃家成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覃家成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家成的财产已被另案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