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普,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