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邹伟与张亚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伟,张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邹伟。被执行人张亚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伟与被执行人张亚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