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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侯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侯某。被告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吉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