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5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其芙与孟红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芙,孟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520-1号申请执行人:徐其芙,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孟红伟,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孟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红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其芙25万元和执行费365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孟红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红伟有登记在徐其芙名下的皖C×××××号大众迈腾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孟红伟所有的登记在徐其芙名下的皖C×××××号大众迈腾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限从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理。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