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景文与杨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景文,杨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55号原告黄景文,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春平,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文与被告杨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2083号],申请人黄景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春平价值3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杨春平所有的价值32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荣雄所有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玢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