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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罗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龙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吴某甲负担。审判长李尚运审判员沈华林审判员朱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