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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4年10月1日生,住九台市,退休工人。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49年2月4日生,住九台市,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