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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大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媛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平、代理检察员辛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起,被告人陈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与中华大街交叉口东北角的“极速网吧”四楼的电玩城内,放置20台不同型号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2月8日,裴旭、尹红兵、冯建勇、范洪滨、杨帆、张洪海(均已治安处罚)等人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扣“捕鱼”赌博机4台、“功夫宝宝”赌博机16台。期间,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1.6万余元。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将违法所得全部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发破案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赌博机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赢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始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的记录参赌数额50余万元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捕鱼”赌博机四台。“功夫宝宝”赌博机十六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温学斌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代 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洪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