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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版)初字第48号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黄**,女,19**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以经双方亲戚调解,原、被告同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