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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曾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曾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83号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173-176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5405-2。诉讼代表人房英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雁,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曾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