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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与耿春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耿春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秋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江峰,公司职工。被告:耿春付。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春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冀峰桥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会江审判员  张巧亮审判员  王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