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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玲敏与赵兵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敏,赵兵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王玲敏,女,生于1955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兵,男,生于1981年7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敏与被告赵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敏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玲敏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敏撤回对被告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玲敏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