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玲敏与赵兵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敏,赵兵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王玲敏,女,生于1955年10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兵,男,生于1981年7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敏与被告赵兵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敏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玲敏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敏撤回对被告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玲敏负担。审 判 长 栗伟昭人民陪审员 高 翔人民陪审员 陈双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