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泰安盛世双华物资有限公司与泰安金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公司,泰安某甲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商初字第51号原告泰安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布占涛。被告泰安某甲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公司。委托代理人甘红岗。原告盛世公司与被告金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布占涛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甘红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世公司诉称,自2014年1月份开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用于生产,经双方对帐,截至2014年8月份,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50358.27元。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50358.27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欠款金额不对,我方要求原告对帐,原告不来对账。原告应开具1141588.57元的增值税发票,但原告未开具发票。原告存在欺诈行为,供货过程中出现缺斤短两,最后一次货款未对帐。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盛世公司与被告金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供方为原告盛世公司,需方为被告金美公司,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钢材,付款方式为发货前预付订金壹拾万元,余货款到货付清;运输方式为运输车辆由供方安排,运费需方自付,运费由供方与货款发票一并开具;验收标准为检尺交货,按钢厂出厂标准验收,如有质量异议需方在收到货物当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过期不议),并保持货物原状等待双方协商解决,如需方对货物进行使用,视为供方货物合格。2014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被告向原告出具入库单10份,共欠原告货款1140358.27元。诉讼中,被告主张已偿付原告货款992134.74元,原告认可收到货款990000元,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2014年8月22日,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被告出具了入库单并加盖了被告的仓库专用章,但被告主张原告的该次供货比约定的少17353元的货物,被告提供了货物统计明细及清单,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证据未经过原告的认可,且该次供货后被告已出具入库单并加盖了仓库专用章,被告已认可。另查明,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主张因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应拒绝付款。2015年2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50358.27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利息损失,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货物,欠原告货款1140358.27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已偿付货款992134.74元,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认可已收到货款990000元,应在总货款中予以扣减。2014年8月22日原告的供货,被告已出具了入库单并加盖了被告的仓库专用章,说明被告已对该笔货物验收入库,被告提供的货物统计明细及清单无原告方盖章或有关人员签名,被告以此证明该次供货比约定的少17353元的货物,证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主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应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原告的从给付义务,原告未履行从给付义务,不足以构成被告拒付货款的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在给付货款后,如原告不履行出具发票的义务,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税务机关投诉。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0358.2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盛世公司货款150358.27元及利息(本金150358.27元,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3308元,财产保全费127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孔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