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申、代理检察员燕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代理人朱挺,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董子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于2014年9月13日14时49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该车后部乘坐张×1)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与东直门外大街交叉口时,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前部撞在张×2驾驶“北京现代”牌(车号:京PE**××)小型轿车右侧,造成马×和张×1(男,22岁,黑龙江省人)受伤,后乘车人张×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马×为全部责任;张×2为无责任。后被告人马×被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材料,鉴定结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害人的代理人朱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被告人除垫付部分医疗费外未进行任何赔偿,本案民事部分另行起诉,要求从重惩处被告人马×。被告人马×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喝酒还要被告人开车载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垫付被害人3万元医药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16时49分许,被告人马×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行至本区三里屯路与东直门外大街交叉口时,闯红灯直行,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前部撞在张×2驾驶的车牌号为京PE**××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右侧,造成马×及摩托车后座乘客张×1(男,22岁,黑龙江省人)受伤,后张×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人马×治疗结束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期间,张×1的亲属要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表示就本案民事部分另行起诉,并要求从重惩处被告人马×。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2、谷×、杜×、史×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22报警记录、驾驶员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补充说明、工作记录、被害人张×1的死亡证明、武警北京总队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被害人张×1父母的撤诉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马×及被害人张×1的身份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报告书、行车时速司法鉴定意见书、摩托车车型司法鉴定意见书、张×1的死亡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马×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治疗结束后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的辩护人提出的有证据支持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在此次交通肇事中严重违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之规定多达六项,且案发后除垫付部分医药费外,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任何赔偿,本院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对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丽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