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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天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陈天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军,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智。委托代理人李亚华,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因与陈天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有奎审判员  李翠莲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