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兰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秀记与冯全伟、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记,冯全伟,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姚智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兰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郭秀记,又名郭修记,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聂永锋,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全伟,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沟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90800939R。法定代表人冯全伟,经理。被告姚智凯,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郭秀记与被告冯全伟、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姚智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秀记委托代理人聂永锋,被告姚智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全伟、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秀记诉称,原告与被告冯全伟是朋友关系,被告冯全伟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找到原告借钱。从2012年10月2日至2013年7月14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钱,期间原告通过会计王二艳转账给被告冯全伟及现金形式给付,共借给被告冯全伟120万元。经对帐,被告冯全伟于2013年7月14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并约定了违约金及利息,被告冯全伟答应半个月后就还给原告,被告姚智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冯全伟要求其偿还借款,但被告冯全伟一再推脱,拒不还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全伟、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承担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姚智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冯全伟、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姚智凯辩称,保证期间已经超过期限。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被告冯全伟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二、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流资(瓷厂);三、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7月2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4%,借款期限为半个月,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等。被告姚智凯为担保人。当日,被告冯全伟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今借到郭修记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29日,月利率4%,到期归还本金。如冯全伟到期不能归还本金,按双方约定,以每天5000元整违约金作为对郭修记的违约补偿。借款人冯全伟,担保人姚智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相互矛盾,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郭秀记与被告冯全伟均未到庭,原告诉状中所述的被告冯全伟借款时间为从2012年10月2日至2013年7月14日,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据中的借款时间均为2013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29日,两者相互矛盾,且未提供借款实际支付的交易凭证,庭后补交的二笔交易记录亦与原告所述的借款时间及借款合同、借据的时间不符,款额达120万元的借款现金交付亦不符合交易习惯。故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冯全伟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秀记对被告冯全伟、长葛市帝煌瓷业有限公司、姚智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郭秀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武令涛审 判 员 张伟献人民陪审员 吴三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冬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