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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金玉与邵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玉,邵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金玉。被告:邵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玉与被告邵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