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金玉与邵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玉,邵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金玉。被告:邵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玉与被告邵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