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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辉与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辉,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叶辉。被告: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辉诉被告安徽徽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辉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辉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辉负担。审判员  冯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