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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张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田家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