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葛良玉与张定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良玉,张定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葛良玉,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葛满生,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定纲,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葛良玉诉被告张定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葛良玉诉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原告所在的村民组将位于水吼镇驾雾村岩脚组张洼林地的使用权分给原告,面积约1亩,使用期限为永久。林地四至为:东至岩上组山界心,南至岩上凭岗分水,西至人行大路,北至双得山界。潜山县林业局于2009年8月5日对此山林颁发了林权证。被告未经原告准许,于2014年年底私自将其亡母下葬在原告的自留山中。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现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其下葬在原告自留山中的祖坟迁走,并恢复原状。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讼争的土地登记在原告林权证确定的四至范围内,但被告及原、被告所在村民组部分村民证实该讼争的被告亡母下葬的墓地实际上属于被告及他人一直耕种的林间山地。因此,本案原告虽以排除妨碍为由提起诉讼,但实质是双方对该土地权属有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良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