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鲁峰与杨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鲁峰,杨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宋鲁峰,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杨航,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宋鲁峰与被告杨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鲁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鲁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宋鲁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