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XX、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XX,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38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40号。负责人陈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静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道长巷60-1002。法定代表人吴健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XX、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XX确认截止2014年5月20日尚结欠中行新区支行借款本息共计150365.79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金额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KQC字06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确定,以上款项由XX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中行新区支行。二、XX于2014年11月15日前赔偿中行新区支行律师费损失5500元。三、若XX未按约履行,则中行新区支行有权就XX未履行的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东经公司对XX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以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经公司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XX追偿。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六、案件受理费3527元,减半收取1763.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262.6元,合计3396.1元(此款已由中行新区支行预交),由XX负担。因被执行人XX、东经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行新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9261.89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XX、东经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XX、东经公司逾期未履行,中行新区支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XX、东经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XX、东经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XX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XX、东经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XX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登记记录,东经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苏B×××××车辆登记信息,上述车辆均已被查封,但下落不明,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至无锡市工商局崇安分局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XX、东经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159261.89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中行新区支行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中行新区支行向本院提供了XX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嘉荫园75-402房产的财产线索。但经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锡山分中心进行调查,XX名下无上述房产。中行新区支行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XX、东经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