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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单良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良,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38号原告:单良,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杰,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5年5月19年立案受理原告单良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程家德人民审判员  张淑梅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