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单良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良,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38号原告:单良,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杰,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5年5月19年立案受理原告单良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程家德人民审判员 张淑梅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