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执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枫与安徽增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枫,安徽增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41号申请执行人:朱枫,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增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卢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枫诉被执行人安徽增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增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拾陆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