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3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日。本院在审理苏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以孩子年幼,离婚对于孩子成长不利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50元。审判员 : 崔 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