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韩雨霏与杭州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雨霏,杭州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55号原告韩雨霏。法定代理人郑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凌军、冯杭琪,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32号。法定代表人李虹,董事长。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雨霏诉被告杭州万通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雨霏于2015年5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雨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雨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