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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