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9月23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