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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白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美籍华人,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白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丁某某与白某某、王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晓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白某某及其代理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返还了《Relaxation》、《Moonlight》、《卖花女》、《紫色的花园》丁绍光作品白描4幅。因《和平鸽》丁某某作品原画已被卖出,故被执行人白某某按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即折价赔偿丁立人民币30万元履行。2015年5月22日被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转款人民币3010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301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现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终结。至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福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