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谢庆生与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生,顾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谢庆生。被告顾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生与被告顾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