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四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248号原告赵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白某,系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赵某。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