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248号原告赵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白某,系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余款150元退还原告赵某。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