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