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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特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邵国水、许金凤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国水,许金凤,王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特字第88号申请人:邵国水。被申请人:许金凤。被申请人:王云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邵国水与被申请人许金凤、王云良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邵国水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