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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与徐加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徐加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第1页共2页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65号原告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都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负责人周其良,村委会主任。被告徐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加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卫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