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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执字第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冼碧艺与黄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碧艺,黄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冼碧艺,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41X。被执行人黄鹤,女,满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420。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冼碧艺与案外人高晓丽共有的位于前山翠微西路8号(嘉园)8栋2单元502房(权证号码:C1543035、共有权证号码:C0416594)及被执行人黄鹤与案外人林卫雄共有的位于金湾区红旗镇藤荣路136号10栋1001房(权证号码:0200002070、共有权证号码:0200002071),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珠金法执字第91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鹤名下位于金湾区红旗镇虹晖一路39号4栋2单元2903房(该房建筑面积128.7平方米,预购证号:0200031650,预售证号:jw-s201200020),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冼碧艺与案外人高晓丽共有的位于前山翠微西路8号(嘉园)8栋2单元502房(权证号码:C1543035、共有权证号码:C0416594)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鹤与案外人林卫雄共有的位于金湾区红旗镇藤荣路136号10栋1001房(权证号码:0200002070、共有权证号码:0200002071)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鹤名下位于金湾区红旗镇虹晖一路39号4栋2单元2903房(该房建筑面积128.7平方米,预购证号:0200031650,预售证号:jw-s20120002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执行员  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飞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