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连明峰与罗恩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明峰,罗恩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01号原告:连明峰,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罗恩平,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原告连明峰诉被告罗恩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效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连明峰、被告罗恩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明峰诉称:2014年12月份,被告与他人合伙欺骗原告贷款,后原告陪被告等往来巢湖、合肥多次,后被告说贷不到款,被告不仅不赔原告遭受的损失,反而向原告索要8000元,原告不给,被告打了原告,并将原告新买的价值3000元的吉祥狮牌电动车强行骑走。原告报案,公安部门未作刑事案件立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吉祥狮牌电动车或赔偿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恩平答辩称:涉案电动车是他拿的,原因是他帮原告垫了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以共同贷款事由,扣留原告吉祥狮牌电动车1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材料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罗恩平无权占有原告电动车,原告诉请归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扣留原告电动车是因为原告差欠被告垫付款项,但被告未予举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恩平于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连明峰吉祥狮电动车。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恩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