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魏波与宋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波,宋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魏波。委托代理人肖娜,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波与被告宋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聿新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宋聿新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陆继发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