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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魏波与宋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波,宋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魏波。委托代理人肖娜,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聿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波与被告宋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聿新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宋聿新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陆继发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玥 百度搜索“”